二、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一)使用范围1、在金华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市区工业企业(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的资助;2、国家、省技术创新项目配套补助及企业技术进步资助;3、市区特色行业(汽摩配、医药、乳制品、工量具)发展资助。在金华市区外实施的技改项目,不享受资助政策。(二)申报条件1、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按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并按期竣工投产;2、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促进市区工业经济发展;3、企业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4、市区特色行业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其他企业技改项目总投资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
三、资助标准(一)技改项目资助:1、技改项目资助资金以当年实际完成的20世纪90年代先进设备投资额为计算依据,其资助标准如下:(1)属国家、省、市重点技改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2)一般技改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3%给予资助。(3)市重点优势企业、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和市区特色行业除享受上述资助政策外,实施市以上重点技改项目的,再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增加资助,实施一般技改项目的,再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增加资助。2、对引进20世纪90年代国际先进设备(技术)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按进口设备(技术)额的10%给予资助(与技改项目资助不重复享受)。3、按期竣工投产,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国家、省、市重点技改项目,当年企业实现利税总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助。其资助标准如下:(1)单个项目完成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资助50万元。(2)单个项目完成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资助100万元。(二)企业技术进步资助:1、列入国家、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按上级补助额的60%给予配套。2、对国家、省级技术进步优秀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3、对企业建立行业质量检测中心给予一次性资助。(三)特色行业发展资助:(1)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资助20万元;(2)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资助30万元;(3)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资助50万元。(4)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资助80万元。(5)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资助100万元。
四、资金的拨付程序(一)财政资助方式1、市属企业的技改项目,由市财政安排资助资金;婺城区、金东区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企业技改项目,由市财政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资助资金,区财政按照市资助资金额,以1:1的比例同时安排配套资助资金。2、企业技术进步和特色行业发展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安排。(二)资助资金拨付程序1、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资助资金实行“立项时预拨、竣工后结算”的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凭市经贸委重点技改项目立项批文,预拨50%资助资金;其余50%待项目完工投产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写《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随附有关资料一式两份),区属企业经区经贸局(经发局)、财政局审核后,报送市经贸委、财政局各一份,经市经贸委、财政局审核认定后,按季进行结算。一般技改项目,凭设备购置发票半年结算一次。2、市属企业和市重点优势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市财政安排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市财政安排的区属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助资金(除市重点优势企业外),由市财政局拨给区财政,区财政局应在市财政资助资金下达后,连同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包括市重点优势企业的配套资金)1个月内拨付给企业。3、企业技术进步奖励资助、特色行业发展资助资金,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
五、资金的监管市经贸委、财政局要加强对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到位。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变更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助资金的,全额追缴奖励资助资金,并视情取消今后享受财政各项奖励资助资金资格。
六、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