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是主管科技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原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的自治区海洋开发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广西海洋局),划归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管理。(二)划入的职能将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研究提出科技发展的方向、重点及相应政策措施,编制中长期和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的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的职能,交给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三)增加的职能1.承担自治区科学技术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对地、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班子科技与经济结合工作实行目标考核。2.负责区内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审批、登记工作。3.负责自治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自治区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四)下放的职能1.将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中一般项目的论证、评估、跟踪管理等事务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2.将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项目的前期论证、评估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3.将软科学研究中的一般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承担。4将科技统计的具体工作和技术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地、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提出自治区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研究提出广西重点产业技术政策;推动广西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广西科技创新能力。(二)组织编制广西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自治区重大科技工程、广西重点实验室、科研中试基地等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的计划。(三)研究提出广西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指导、推进全区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机制;研究提出制订科技法规的建议,推进科技政策和法规建设。(四)研究拟订有关科技财务的政策和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筹措科技资金;负责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科技外事经费、重点实验室经费、重要科研基础设施等有关经费的预、决算;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归口管理大型科学仪器、实验动物等科研条件工作。(五)研究制订自治区基础性研究、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及产业化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负责组织自治区重大基础性研究计划、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创新工程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社会发展等科技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六)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受国家科技部的委托管理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自治区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新产品试制与中间试验计划、科技扶贫计划、海洋科技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和项目指南的制定并指导实施;促进高新技术出口及相关政策的制订;负责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成果的认定;指导全区科技创新工作的实施。(七)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组织、指导全区科技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广西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的初选、推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选拔、培养学术技术带头人;会同有关部门选派和管理科技副职。(八)负责管理全区科技外事工作,研究提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与措施;负责科技合作项目的立项申报和科技合作项目的资金、人才、技术、设备引进;负责全区科技人员出国及来访专家学者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出口、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工作。(九)归口管理全区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科技无形资产评估和技术、信息市场等工作;负责区内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审批、登记。(十)牵头负责全区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制定全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和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发展;负责自治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十一)根据广西科技改革与发展的要求,组织开展软科学研究;管理全区科技信息、科技信息网、科技期刊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归口管理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统计工作;指导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第三产业的发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十二)指导、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地市县的科技管理工作;协调、指导涉及全局性、跨部门、跨地区的科技工作,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指导全区科技兴市(县)工作;管理和指导星火技术密集区、可持续发展综合实验区;根据自治区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的部署,负责对地、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班子科技与经济结合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十三)归口管理全区知识产权工作,主管全区专利工作;负责自治区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十四)负责自治区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十五)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设9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负责重要会议组织、重要文件起草、调研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与科技档案管理和信访、保密等政务工作;负责厅机关规章制度的制订;负责科技宣传及对外新闻发布;负责科技志及科技年鉴的编辑;负责厅机关行政、后勤、财务。安全保卫和指导直属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承担自治区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二)人事教育处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及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出国政审、劳动工资与统计、教育培训、普法、人事档案;负责厅系统的职称评审和推荐工作;负责广西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的初选、推荐工作。(三)政策法规与社会发展外研究提出广西科技改革与发展的方针和政策以及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措施,指导、推动科技体制改革工作;负责承办与科技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研究提出全自治区科技促进社会发展、第三产业科技发展的规划和计划;指导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水文气象、城镇建设、防灾减灾、旅游、第三产业等科技工作4组织实施海洋领域的科技发展和科技攻关计划;管理、指导可持续发展综合实验区;研究科技人员有关政策,组织、指导科技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负责对地、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班子科技与经济结合工作进行目标考核;会同有关部门选派和管理科技副职;负责本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联系和指导地、市、县的科技管理工作。(四)发展计划外研究科技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广西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地、市、县科技发展规划的编制;组织编制和实施自治区重大科技工程计划;提出自治区级各项科技计划的协调、综合平衡和经费配置的建议,发布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负青年度科技发展计划的统一下达;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基础性研究计划;协助国家制订地方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指南并组织实施具体项目;组织申报并监督实施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开展软科学研究;归口管理科技统计工作;规划和指导广西重点实验室、科研中试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负责广西自然科学基金、广西青年科学基金、广西留学回国人员基金和自治区直属科研院所科技发展基金及其项目的管理;协助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会同有关部门选拔培养学术技术带头人。(五)条件财务处(挂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办公室牌子)草拟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科研条件保障、科技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负责开辟科技经费渠道及筹措科技资金;负责编制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科技外事经费、重点实验室经费和科研基础设施等有关经费的预、决算;负责制定科技经费的管理办法,并对经费使用管理进行监督;负责大型科学仪器和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协同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审核科学研究用品进口免税工作。(六)国际合作处负责管理全区科技外事工作,草拟全区国际科技合作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年度计划及官方科技合作协议;负责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的立项申报和科技合作项目的技术、设备、资金、人才引进工作;负责全区科技人员出国及来访专家学者的审批、审核;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及科研部门进出口权的申报及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技术出口、新技术新产品境外参展、技术贸易考察、国际学术会议、科技人员出国培训以及聘请国外技术人员来华工作的立项申报工作;组织科技项目的对外招商引资、引智工作;联系广西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科技工作。(七)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挂自治区火炬计划办公室牌子)研究提出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政策、措施、规划、计划;负责编制并指导实施广西火炬计划,推进各行业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组织编制和实施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工交领域的重大科技攻关、科技创新工程、新产品试制与中间试验等计划;承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管理工作;负责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和成果及其出资入股的认定;组织申报、协助管理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863”计划、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并指导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科技信息、科技信息网的管理;联系、指导企业产品创新,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体制,推动企业的科技进步。(八)农村科技处(挂自治区星火计划办公室牌子)研究提出促进农村科技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草拟全区农业科技攻关与中间试验规划、计划及计划项目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区星火计划、科技扶贫计划及计划项目的编制、组织协调和实施管理;管理、指导星火技术密集区;指导农村重大产业的科技示范,推动农村、乡镇企业的科技进步;指导科技兴市(县)工作;组织申报并管理国家农业科技攻关、星火计划项目;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评审“农村青年星火带头人”、“星火明星企业家”、“优秀科技型乡镇企业”等工作。(九)成果管理与科学技术普及处归口管理自治区科技奖励、科技成果、技术市场和技术出口及科技保密工作;负责承办科技成果登记、评价、申报、鉴定、推广、保密和科技奖励、技术市场、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出口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负责区内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审批、登记和自治区级科技成果检测鉴定、查新检索、科技成果组织鉴定机构的认定、审批工作;编制成果推广计划和项目指南,组织协调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和示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研究提出全区科学技术普及的规划与计划,牵头负责全区科普的宣传、督促检查、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管理全区技术合同登记认定工作;研究提出促进科技第三产业发展和科技服务体系建立、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民营科技企业和技术市场、技术贸易的有关审批、审核事项;负责科技期刊的管理、科技无形资产评估的管理与监督和自治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检查督促、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做好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工作;管理离退休人员活动场所,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在区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机关行政编制为51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含兼任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局长的厅领导1名),处级领导职数2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机关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撤销自治区专利管理局。根据中委[2000]33号和桂委会[2000]128号文件,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增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牌子,归口管理全自治区知识产权和主管全自治区专利工作,内设2个职能处室:(一)综合管理处研究提出有关知识产权和专利管理工作政策和措施,提出有关法规的草案;研究国外、区外知识产权发展动向,负责专利工作的国内外联络、合作和交流;负责管理全自治区专利工作,统筹协调我区涉及外国、外省(市、区)、港澳台以及区内跨地区、跨部门的知识产权事宜;组织、引导专利技术的应用与实施,负责专利技术许可合同的登记与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专利信息网络规划;负责自治区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二)法律事务处负责全自治区专利保护工作,处理专利纠纷,查处恶性专利侵权行为和假冒、冒充专利行为,协助海关做好专利权的边境保护工作;指导地、市、县专利管理机关的工作;负责地、市、县专利管理机关关于专利纠纷处理决定的备案、审查和复议;管理全自治区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协助管理专利代理人;负责全自治区的专利广告出证和专利及知识产权法规、法律的宣传普及、教育培训工作。核定机关事业编制9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4名。如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能调整,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的职能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