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优质品牌生产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由市经发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鼓励采购地产品牌产品。建立鼓励采购地产品牌产品的制度,每年由市经发局、财政局、质监局、科技局、财政局、建设局、工商局联合发布我市优质品牌、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供本市政府采购、使用市财政资金建设的重点工程、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各种集团采购选择使用。具体办法由市经发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五、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从2007年开始,建立市品牌培育、宣传、维护专项经费。每年由市发展品牌经济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提出预算,经市财政审核后进行预算安排,专项经费具体使用方案经市发展品牌经济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执行。主要用于建立发展品牌经济的公共服务平台:一是全市整体推广、宣传品牌,如在政府网中建立厦门品牌专栏,设立品牌宣传街区,在国内外媒体上、大型展会上集中宣传我市优质品牌,定期编辑出版厦门优质品牌宣传册等,以提升品牌及城市的知名度;二是评选厦门优质品牌的工作经费;三是开展品牌维护工作,邀请品牌专家来厦门举办讲座、交流、进行品牌诊断等。通过对品牌的宣传、保护,营造全社会注重品牌的氛围,并有效提升厦门城市知名度。
六、支持品牌产品大力开拓市场。鼓励品牌企业参加市政府主办、组织的国内外重要采购会、展览会、博览会等,对参加中国(厦门)品牌产品国际采购交易会(暂定名)的国家、省级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厦门优质品牌产品企业给予一定数量的优惠展位。
七、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由市经发局会同市科技局,根据我市工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要求,编制并定期发布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实现自主创新的关键技术和重要工业产品目录。市各扶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都要对此予以重点支持。
八、扶持企业技术创新。现阶段我市工业技术创新的重点在集成创新,企业新产品开发、工艺技术创新、技术中心建设、产学研结合的鼓励政策按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企业检测试验能力经有关部门认证并纳入监管体系后,可以向社会开放,以提高这部分资源的使用效率。
九、加强品牌保护。各有关执法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加强对名牌产品法律保护,依法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仿冒驰(著)名商标、名牌产品标识包装装璜等违法行为。
十、对出口品牌的扶持,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贸发局关于厦门市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6]117号)执行。
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到2010年12月。其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市发展品牌经济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