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专利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辽宁省专利保护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调处专利纠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着重于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条 辽宁省各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调处本省境内的专利纠纷。
第四条 当事人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请求调处侵权纠纷,应从其得知或应当得知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提出。
第五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调处。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调处的,必须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章 管辖和受理第六条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知识产权局以及具有实际调解能力的并经省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县、区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局受理调处纠纷的范围:
(一)专利侵权纠纷(包括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 (二)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创造费用纠纷; (三)专利许可合同纠纷; (四)专利权转让或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五)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所在单位对其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以及对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纠纷; (六)专利申请权纠纷; (七)专利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等纠纷; (八)其他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处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