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12月21日起受理案件。
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管辖对广州市政府和广州市内各区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管辖广州市其他应由中级法院第一审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广州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三、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1日起不再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案件。2014年12月20日以前,当事人已经向相关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上诉的本条前述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相关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继续审理。
五、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案件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执行问题,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公告。
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办公地址为广州市萝岗区开创大道26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