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息库”,并对入库专利的法律状态、权属和有效期限等相关事宜进行核实,提供给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选择。
第十条 市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遴选若干家具有知识产权评估资质和专业能力、在业内享有较高声誉的资产评估机构,推荐给金融机构;经遴选推荐的评估机构须自行与相关的承贷银行提出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申请,购买执业责任险。
市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要加强资产评估机构的行业自律监管,规范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行为。
第十一条 引导和支持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公司为企业还款能力提供保险,以此获得银行贷款,通过保险分散企业及银行风险,推动保险和银行信贷的优势互补。引导和支持各类担保机构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服务,鼓励开展同业担保、供应链担保等业务,探索建立多元化知识产权担保机制。
企业获得市级相关产业引导基金或其他股权投资机构的股权投资后,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和银行应优先安排担保增信、保险增信和贷款融资。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质押融资与科技风险担保实行“投贷保”联动,加速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健全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倾斜的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在资金供给、财务费用、激励考核、人才配备等方面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倾斜,将新增科技型客户等纳入银行客户经理绩效考核,并按科技信贷收益一定比例上浮计算绩效及奖励。推行尽职免责制度,适当放宽风险容忍度,充分调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投放积极性。
第十三条 对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金融机构可依法通过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发布知识产权处置公告,以其知识产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其产权;探索采用质权转股权、反向许可等形式,通过定向推荐、对接洽谈、协议转让等进行质物处置,所获价款优先偿还所欠债务,保障金融机构对质权的实现。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知识产权处置收益归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承担主体享有。
第十四条 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同后,双方应当在15日内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质押合同、担保(或保险)合同、贷前调查相关记录文件等资料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重庆代办处办理质押登记和备案手续。
融资期间,若遇知识产权融资合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重庆代办处办理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同解除或到期终止后,出质方应在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解押手续。
第十五条 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或金融机构,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重庆代办处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一)《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或保险费用补助申报表》或《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申报表》;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知识产权质押备案登记文件、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的相关记录文件、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依法合规的损失认定文件、贷款尽职追偿和知识产权质押处置的有效法律文件等与认定知识产权质押损失相关的法律文件。
第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提出拟补助项目清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材料不齐的,限期予以补充;逾期不能补充的,不予受理。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审批文件,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