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母乳妈妈关心的用人单位的职责,《条例》提出,“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设哺乳室,配备母乳储存设施。鼓励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场所统一建设哺乳室。”
相比此前几个版本中的表述,表决稿不再对须建母婴室的单位类型作出明确要求,更强调“根据女职工需求”、“鼓励”的态度。最初提交审议的《条例》初稿曾提出“育龄女职工在200人以上的单位”这个限制条件,一审后被修改为“机关事业单位”,最终改为“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不再有强制建设的态度。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母乳妈妈希望规定更明确一些,也有企业、单位提出自己的难处,对此,立法部门相关人士曾表示,立法中也须考虑可行性,条例更多的是起促进作用,希望各方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完善、改进。
同时,《条例》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母婴室和哺乳室建设补助资金,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具体补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另外,对哺乳期女职工权益保障的规定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省法规和规章中,《条例》根据相关上位法的规定,对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劳动保护等作重申性规定,包括“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哺乳时间和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正常劳动,领取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