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的权利冲突争议,是指一方当事人根据其享有的知识产权向对方提出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以行使自己享有的知识产权为由进行抗辩形成的争议。
第二条审理涉及权利冲突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界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涉及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案件,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处理,人民法院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第四条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涉及当事人就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发明创造分别拥有专利权的冲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93)经他字第20号《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处理。
涉及其他权利冲突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涉及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使用权益的冲突,根据使用行为的具体情形,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涉及网络域名与注册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冲突的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涉及企业名称字号与企业名称字号权利冲突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规定处理。
第八条在审理涉及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与企业名称字号冲突的案件中,对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调解或者判决行为人变更或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字号。
对拒不履行变更或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字号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