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代理人如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应首先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的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营业场所等;
(二)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码、内容及有效期限,专利授权的号码、内容及有效期限,或者有关著作权的内容;
(五)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主要进出境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正常价格等有关情况;
(六)已知的侵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主要进出境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情况;
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当附送下列文件: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身份证件的复制件或者登记注册证书的副本或者经登记注册机关认证的复制件;
(二)注册商标的注册证书复制件,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的公告或者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制件;或者专利证书的复制件,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的专利转让合同副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或者著作权权利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据;
海关经审核准予备案的,发给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并将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有关资料存入海关系统的资料库中,通知全国海关进行保护。
备案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首要工作,在海关总署备案以后,知识产权人要跟进具体的保护工作。
目前,海关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主动式保护,即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予以扣留,并通知权利人确认;另一种是被动式保护,即海关依权利人的申请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扣留。在实际工作中,主动式保护常常演变为被动式保护,即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会通知权利人提出申请,只有权利人申请后,海关才会正式扣货。值得注意的是,权利人申请海关保护,必须提交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亦可以是银行保函)。如有特殊情况,经海关同意,权利人可以减或免交保证金。
请求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侵权嫌疑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营业场所;
(四)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收获人或者发货人等有关情况;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如收发货人未提出异议,海关可按侵权货物处理;提出异议的,海关会立即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15日之内将侵权争议提交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海关可以将货物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