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品种权人的权利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生产和销售权。这是品种权人享有的一种排他的的权利,品种权人可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为商业目的将该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2。使用权。也是品种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利,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3。标记权。品种权人有权在自己生产的授权品种种子包装上标明品种权标记的权利,如注明品种申请权号、品种权号、品种权人名称等。
4。许可权。根据品种权人拥有的独占权,品种权人不仅可以自己实施,也可以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
5。转让权。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转让权是品种权人对自己依法拥有的品种申请权和品种权的处分权。转让后,其权利归于被转让人。
6。放弃权。品种申请权人或品种权人可以根据需要在申请品种权或被授予品种权后,以各种方式撤回品种申请或放弃品种权。
7。请求保护的权利。当品种权受到侵害时,品种权人有权请求有关管理机关进行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