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程序与商品商标相同。
⑴商标申请书应当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指定书式。
⑵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按类申请,即一标一类一份申请的原则。
⑶每一个商标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并在商标申请书商标种类一栏上注明商标是集体商标或是证明商标。
⑷附送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的登记证等依法成立的证明文件。
⑹附送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指定注册的商品的特定品质具有监督能力及其商品生产地域范围的证明文件。
⑺提供详细说明申请人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
⑻商标图样五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提交着色图样五份,黑白稿一份)。商标图样必须清晰,易于粘贴,长或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并在申请书上的指定位置粘贴商标图样一张(指定颜色的粘贴彩色图样),粘贴的方向即为指定方向。
⑽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当与核准或者登记的名义一致。
⑾填写的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应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所列商品和服务项目填写,若填写的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国际分类表中未列出,应附送说明书。
⑿申请人必须按规定向商标局缴纳注册规费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