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的实施,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药生产品种的低水平重复问题,改善企业间的无序竞争,一定程度上促进中药产业的现代化、集约化和规模化,造就了一批优秀的中成药品种和中药企业。但是,由于《条例》制定处于社会背景,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是在我国传统的医药行政治理模式下建立的,许多先天不足已经初步表现出来,制度性缺陷和矛盾也引起医药知识产权界的关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实施后,《条例》也一直未予修订。本文认为,这些缺陷和矛盾恰恰集中于四个关键性、根本性问题之中——制度的宗旨和目的,保护对象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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