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首先要有较强的保密意识,否则很容易造成无意识泄密。保密意识教育是形成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氛围的基础。同时,也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使其认识到商业秘密是受法律保护的重要客体,泄露或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是违法犯罪行为,使其在思想上牢牢树立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意识与观念。这两项制度针对的是人的问题,只要加强对涉密人员、涉密岗位的管理则可起立竿见影之效。所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是决定性的。
首先,以制度建设为基础、构建企业内部保护体系。商业秘密受侵犯的最大可能,往往在企业内部。企业内部保护体系的构建要做到组织结构制度化、责任制具体化、奖惩制度明确化、监督体制健全化、董事会专人或委员会负责常态化。应制定保密管理原则和规定,具体落实到人、岗、责;其次应对商业秘密进行明职责、分级别,设立管理监控专门机构;商业秘密档案的使用范围、程序、级别、审批权限、使用期限、可否复印等管理制度,要作出非常细致的规定;注重对人员的契约管理,包括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同时也应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的激励机制和惩罚措施。
再次,注重国外经验的借鉴。1996年美国就出台了《反商业(经济)间谍法》来专门保护商业秘密。该法规定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必须签订保密承诺书,并要求涉密人员作出具有社会诚信价值和法律责任效力的明确表态和郑重声明。也规定了尽量降低知悉秘密的人员范围,美国国家档案馆可合法知悉美国总统档案的,只能是负责管理这些档案的几名特定管理员,部门领导甚至馆长与负责管理总统档案无关人员,未经特别授权都不允许知悉该档案。同时,美国还采用了“授权订密”做法,即在政府内部设立了一批定密官,专门确定政府的秘密等级。美国联邦政府原始定密官有4000多人,原始定密官由总统颁布行政命令直接确定或特别授权加以确定。
市场竞争中如何避免涉及重大利害关系的商业秘密的泄露,正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是企业的事情,而是全社会都应关注的问题。一方面,国家行政机关应制定规范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另一方面,企业内部也要采取积极措施从源头上防止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只有内外兼修、双管齐下,才能确保商业秘密得到充分的保护。同时还必须明确:企业是市场主体,必须坚持政企分离,把国家行为和市场行为区分开来。必须用法治的思维和法律手段来处理类似的案件,避免泛政治化倾向,动不动就以侵害国家秘密说事。这样做的社会效果会更好些,会更有利于维护我国的投资环境以及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实力,从而更好地维护国家的尊严和企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