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国际社会对域名侵犯商标权的纠纷的处理已经形成了基本共识,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从我国的实践来看,主对域名纠纷也多是同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或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在“宜家(IKEA)诉国网案”中,北京市二中院就引用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认国网公司将英特基系统有限公司的“IKEA”驰名商标作为域名,其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宜将域名与商标权纠纷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视野。诚然,域名与商标权纠纷的形态是多种多样的,在实践中有必要区分对待,或适用商标法调整,或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域名持有人的注册域名的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何种权利。
第一,域名所有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若其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商标权人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相同或类似,可以认定其侵害了注册商权的专用权,应适用商标法进行处理;若其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商标权人销售的商品哎呀提供的服务不同或类似,则不能认定其侵害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处理。因为这种行为阻止和妨碍了注册商标权人将其注册商标在互联网上作为域名注册使用,也使得消费者难以找到注册商标权人的网站,从而损害了注册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所以属于不正当竞争。
第二,域名所有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一个部分注册在自己的域名之中,或者其域名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类似的,若其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商标权人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相同或类似,足以造成混淆或引诱、误导消费者访问域名持有人的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地址的,可以认定其侵害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适用商标法进行处理;若其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商标权人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虽不相同或类似,但也足以造成混淆或引诱、误导消费者访问域名持有人的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地址的,则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处理。
第三,域名所有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或者其域名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类似且足以造成混淆,并未进行实际使用,其目的是为了通过出售、转让或出租等行为获取经济上的利益的,应适用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行为人明知其收购的域名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并足以造成混淆,仍然进行收购的,应适用不正当竞争法。如域名所有人将自己的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但具有与此域名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的商标权人提出异议的,若异议人是驰名商标所有人,除此之外,域名所有人有权继续使用其域名。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增加一个条文,即禁止持有或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并足以造成混淆的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