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构成的要件:商业秘密的专用权。刑法第219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客观方面,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盗窃、利诱、胁迫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是披露、使用。三是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由此,是否公知、是否披露,以及旺德公司经济损失三大问题成为本案焦点。针对指控所称鉴定为旺德公司的7个秘密点,二审中辩护人在互联网的“房策天下房地产营销策划论坛网”上查出并下载了大量该系统相关资料,经查属实。鉴定报告认为,孙某提供给新公司及培训员工使用的旺德公司相关资料信息,与旺德公司持有的相关资料信息完全相同,但相同不等于秘密。
法院经审认为,“所有房地产中介机构都在同样的市场环境和社会背景下运作,在基本用语、经营环节和经营模式上有类似之处是必然的。”所以认定孙某将旺德公司相关资料完全披露给新公司员工缺乏相关证据。
经鉴定造成旺德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0余万元。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同意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与旺德公司签订合同的是孙某先前的南江公司,仅因为孙某使用了其系统相关资料培训员工,就认定为均是旺德公司经济损失数额,没有事实依据。
据此,二审法院做出上述终审裁定。(涉案人员及公司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