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生营销初现中国,一部分观众被忽悠,业内人士尚无计可施。在电影产业很成熟的好莱坞,这种现象也频频出现。
今晨,著有《新好莱坞关于影响和成功的斗争》、《电影电视业营销合同》等著作的美国知名娱乐业律师马克·利特沃克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他指出,尽管美国的版权保护法较为完善,美国电影协会也有相关的自律规定来避免这样的不正当竞争,但由于有漏洞可钻,这样的情况短时间内还无法避免。
不过,利特沃克特别强调,寄生营销不仅损害整个电影产业,一旦过度必将“玩火自焚”。
在好莱坞,行业内部如何看待寄生营销?这时候制造一些噱头吸引观众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寄生营销这种手段让人深恶痛绝,因为这种违反市场竞争秩序的营销手段对电影产业危害相当高,尤其是对一些在宣传上投入很高的影片。不正当竞争者更倾向于“寄生”在这些高额投资的影片上,这样他们也能获益更多。
比如去年,环球影业曾起诉Asylum,希望通过法律手段封杀Asylum所制作的电影《美国战舰》(AmericanBattleship),包括这部电影的海报、预告片以及DVD等。
环球影业认为,当年5月22日发行的《美国战舰》给5月18日上映的《超级战舰》(Battleship)带来极坏的影响。环球影业不仅花费了高达1亿美元的成本制作《超级战舰》,更斥资3000万美元对影片进行推广宣传。
然而,Asylum的《美国战舰》最终只是换了个不那么相似的名字(《AmericanWarships》)发行,而《超级战舰》在美国仅收获了6500万美元的票房,可谓赔了本替别人赚了吆喝。
尽管美国电影协会(MPAA)有自律规定:电影不得刻意以“混淆观众”的名称上映,电影公司可以此寻求版权保护,但是除非是“同名”,否则就大有漏洞可钻。
这是因为都有哪些漏洞?首先,很少有法院会做出判决,禁止某部电影发行,特别是那些已经制作完成的电影。
此外,电影和报纸、书籍一样,虽然受到法律保护,但想法、事实、主题和历史事件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任何人都可以写一本名为《乔治·华盛顿》的书,作者甚至可以从前一本同名作品中借用一部分事实撰入自己的书里,这并不算侵害了前作作者的著作权。电影也是同样的道理。
再者,单一的电影片名是不能被注册为商标的,除非已经成为一个系列,像《哈利·波特》那样。
诸如Asylum那样的行为并没有侵犯著作权法,寄生营销的手段并没有侵犯著作权法。但是,如果“寄生”过度,或者说谋利者过于贪心,那就会玩火自焚。
越有名的作品可吸引的潜在观众就越多,因此“寄生”行为往往倾向于知名大片。而“寄生”于一部已经非常有名的电影,法院就有可能认定该片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因混淆而购买了误导性的产品。华纳影业曾因《霍比特人》被侵权而起诉Asylum,最终基于这样的原因获得了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