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抗辩其作为知名产品的“脑白金”的生产者,在客观上也不可能同一般产品“眠尔康”去实施竞争,在宣传中也未涉及原告的产品,因而无主观过错的辩解理由,有一定的道理。原告除了指控被告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外,并无其他指控被告从事了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被告康奇公司是否存在过错,与被告的宣传行为是否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存在密切的关系。第四,被告是否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康奇公司制发的脑白金产品说明书、广告单、宣传册及相关宣传行为,如果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仅对原告亚细亚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康奇公司可能对所有生产销售褪黑素产品的商家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所有同行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原告所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指被告在广告中所作的以下相同或类似描述:“人体的司令部是大脑,大脑的总司令是人脑中央的PINEALGLAND(俗称脑白金体)。其分泌的物质为脑白金,它控制着人体的衰老程度。”或者“人脑由大脑、脑干、脑垂体和脑白金体组成。随着年龄的增长,脑白金体分泌的脑白金日益下降,这时如果每天饮用适量的脑白金,使人体脑白金含量达到年轻时水平,人体就进入年轻状态”。
被告康奇公司的此种宣传,反映了广告宣传中一种新的模式,即将科学知识与产品结合,从科学知识的角度介绍、宣传产品。除了康奇公司制作的《席卷全球。脑白金》书籍外,另有不同商家出版了《美乐托宁》(melatonin的谐音)等书籍,对人体大脑中的松果体 (pineal body,pineal gland)及其合成、分泌物质一褪黑素(melatonin)及产品进行介绍,有的商家直接以美乐托宁或类似的称谓作为保健食品名称。对此现象以及本案的处理,曾引起卫生部相关机构和新闻媒体的关注。
从本案看,被告在宣传材料中出现的“人脑中有脑白金体,分泌物质为脑白金的不真实的宣传,属于对人体解剖学医学术语”松果腺(体)“及其分泌物质”褪黑素(melatonin)“名称进行的不规范解释,即将自己的产品名称作为人体组织及其分泌物的名称,这种替换或解释,对于普及科学知识,正确认识人体解剖结构和称谓,有不利的影响。但能否仅以此认为被告康奇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对社会产生危害?
从被告宣传的内容看,未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的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的虚假宣传。即使对该条规定进行扩充解释,认为与商品有关,涵盖在兜底项中,那么,是否构成引人误解,导致误购,是另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应当说,人体解剖学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一般公众难以涉及到此领域的知识。
当然,随着国家对全民素质的重视,科学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将会提高一般公众对医学专业知识的了解。而从目前看,对于大多数普通的消费者来讲,人体医学和解剖学知识还是一个相当陌生的领域。
尤其褪黑素类保健食品的适用人群是中老年人,这一部分消费群体,对于科学知识的了解,相对于年轻人来说,可能更为薄弱,被告该种广告的实际结果,是否产生如原告所主张的“足以使消费者造成这种认识,人脑内有脑白金体,它分泌脑白金,珠海康奇公司能生产脑白金,别的厂家生产的是褪黑素产品,与脑白金是完全不同的产品”的认识呢?
法院认为,对于不了解人体大脑松果腺(体)及其分泌物质知识的消费者,并不知道松果腺(体)及其分泌物质褪黑素,也不会产生褪黑素与脑白金是不同物质的错误认识。虽然中国有句俗话“吃什么,补什么”,但如果消费者不知道人体大脑内有松果体,或如被告广告中所说的脑白金体,又如何能够产生对褪黑素类产品或脑白金产品的需求呢?
换句话说,是否仅凭几句广告,就对自己的身体产生补养的渴望而购买脑白金产品,导致误购?如果说确实存在这样的消费者,在看到广告后,即刻购买了被告的产品,后来却发现该种商品的主要成分为褪黑素,那么,消费者是对脑白金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还是对褪黑素有了认识呢?
或许正是由于被告的这种宣传,将人们通常以药物看待的褪黑素类商品作为了一般保健食品看待,恢复了该类商品的本来面目。对于了解松果腺(体)及其分泌物质知识的消费者来说,他们只要稍加注意,就可看到被告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的脑白金胶囊的“功效成分或主要原料为褪黑素”,具有改善睡眠的功效,而且他们也应当明知被告的宣传存在名称上的替换,因此也不足以引起对被告康奇公司商品产生区别性认识,从而导致误购。因此,被告的广告宣传不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