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审法院对本案中某市歌舞剧团享有何种权利,有不同的认定。
陈xx的作品《乡里巴人》仅仅是文字作品,而且是歌舞剧的剧本。剧本本身构成了歌舞剧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歌舞剧属于戏剧作品的一种。戏剧作品是指供舞台演出的作品,如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作品均为戏剧作品。在西方国家,戏剧即指话剧。在我国,戏剧是戏曲(我国传统戏剧的一个独特称谓)、话剧、歌剧等的总称。戏剧是由剧本、导演、表演、音乐、美术等多种艺术成分组成的综合艺术,其整体构成一个作品,同时,不排斥上述组成部分中可独立存在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戏剧剧本是以书面或者其他形式设计戏剧人物或故事情节,以舞台艺术为表现手段和技巧,供演员扮演某角色在舞台上当众表演的作品。因此,从一定角度而言,剧本是舞台艺术表演的基础,表演者在剧本创作、动作编排、服装和道具的设计、音乐创作等综合性基础上,通过自己的表演而形成舞台节目。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演权,该权利不是著作权,而是邻接权。
在著作权中,有作品的表演权,但是该权利是由作者享有,属于作者财产权中的一项。
表演者权,顾名思义是由表演者享有的权利。表演者是通过演奏、歌唱、朗读及各种形体动作再现文学艺术作品的人。在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6)中,将表演者解释为“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这个解释比较笼统,不过,我们可以据此认为,诸如歌唱演员、演奏者和乐队指挥、舞蹈演员、戏剧演员、电影演员、杂技演员、魔术演员等均是表演者。虽然我国立法没有对表演者的范围进行列举式规定,但是它涉及的范围与《罗马公约》对表演者的解释相吻合,《罗马公约》将表演者解释为:“演员、歌手、音乐者、舞蹈演员和进行表演、演唱、朗诵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表演者可以是单独的或者数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体,可以是职业的,也可以是业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