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行立法与司法实务应建立技术创新者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版权立法应当在完善法律体系的同时,兼顾网络产业的自身特点,为技术创新留有出口,保障赖以创新的公共资源的开放和社会公众合法获取信息的自由。司法实务界应把握法律条文的精神,针对技术发展的现实特点,做出恰当、明确的裁判。
2、现行知识产权法应进一步完善技术创造者责任规避机制。鉴于当前责任规避机制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笔者建议应在时机成熟时,通过最终修改法律,或者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于一些要件设立具体的判断准则,以解决司法裁判不一的难题。
3、应建立多方利益主体合作共赢的长效机制。首先应当顺应时代潮流,鼓励技术的革新,发展有潜质的商业模式;其次,在变革传统商业模式时,应当注重利益的平衡,规范合作机制,从而达成“共赢”的局面。
4、网络产业的技术服务商应建立适当的风险防范机制。首先,服务商应建立内部版权审核机制,构筑自动审查和人工审核的双重门槛;然后,设置专门部门应对权利通知,严格审核受权利人通知的作品;此外,对新建立的商业模式,也应设有专门的法律部门进行风险评估,以主动适应避风港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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