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上述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上述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