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著作权人均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许可使用合同必须明确声明授权被许可人以何种方式使用其作品。
明确许可使用的权利的性质。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就是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地域范围内以特定方式使用其作品的行为,因此,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也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地域范围指的是被许可使用的著作权在地域上的效力,通常表现为作品的复制、发行、播放的范围等。许可使用的期间指的是被许可使用的著作权在时间上的效力。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目的除了传播优秀作品、丰富社会精神文化生活,更重要的是实现著作财产权的经济价值。此外,明确了付酬标准和办法也有助于合同的准确履行,减少纠纷的产生。
当事人本应全面、及时地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然而由于一方当事人缺乏诚心或者由于客观情况变化,经常出现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则是解决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当事人应该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好可能出现违约的情形、违约行为致损的计算、风险分担等条款。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还可以约定其他协商一致的呢容,例如: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约定仲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