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再制造产业仍然面临着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需要在以后的探索中,多方提供支持。
再制造处于修理和制造之间,不可避免会产生对产品中含有的知识产权(专利、商标、产品包装装潢)产生影响。对专利产品的再制造是否会侵犯专利权?再制造和修理的界限何在?
再制造的产品应当以何种商标销售,是以原商标,还是再制造厂家的商标?使用原商标销售毫无疑问会侵犯原始制造商的商标,使用再制造厂家的商标似也不妥,因为有可能涉及到反向假冒的问题。
经常见于媒体的拼装报废汽车、摩托车、旧家电并且事故频发,其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就是缺乏立法规范。新产品都是有质量标准和检验程序的,厂家受到国家质检部门的监督,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再制造产品进行法律规范,再制造的产品缺乏产品质量法的规制,国家如何对其质量进行监控?
综上,我国应当及早颁布再制造产业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引导产业发展,规范产业市场。
再制造是产品再生的一种方法。不同于将产品完全毁坏形态、只利用其原材料价值的传统产品再生,如对废旧汽车中钢铁、塑料、玻璃等材料的回收再用,再制造是以产品全寿命周期设计和利用为指导,在废旧产品的基础上,不破坏废旧产品的物理形态,对废旧产品进行修复或改造的一系列技术措施或工程活动的总称。其中再制造的对象―――“产品”是广义的。它既可以是设备、系统、设施,也可以是其零部件;既包括硬件,也包括软件。
再造又分为经过权利人许可和未经权利人许可两类。经过权利人许可的再造得到了权利人的授权,不会侵犯专利权。未经许可的再造没有得到权利人的授权,其法律后果等同于未经许可的制造行为,是违反专利法的,属于专利侵权行为。
如何确定再制造的法律性质,涉及到修理和再造的界限,二者中间的边界比较模糊,到底如何在修理和再造之间划出一个界限,不单单是一个事实或法律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国家政策取向和再制造产业发展程度,反映了再制造产业和权利人的博弈结果。
按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Whittaker法官对再造的定义:“再造只限于在专利产品作为一个整体报废以后,实质上制造一个新产品的重新制造。”参考这一定义及专利法原理,笔者归纳出构成侵权再造的“四要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