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民待遇原则。这是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首先提出的,在TRIPs协定中再次被强调。该原则是指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成员国法律必须基于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以本国或地区国民所享有的同样待遇。如果是非成员国的国民,在符合一定条件后也可享受国民待遇。
2、独立保护原则。该原则是指某成员国国民就同一智力成果在其他缔约国(或地区)所获得的法律保护是互相独立的。知识产权在某成员国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并不必然导致该知识产权在其他成员国也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
3、自动保护原则。该原则仅适用于著作权领域。其含义是作者在享有及行使该成员国国民所享有的著作权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注册登记、交纳样本及作版权标记等手续均不能作为著作权产生的条件。
4、优先权原则。该原则适用于专利权、商标权。优先权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授权予缔约国国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TRIPs协定予以了肯定,解决了外国人在申请专利权、商标权方面因各种原因产生的不公平竞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