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制权: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它是着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能。是着作权人的专有权,往往与发行或广播权连在一起使用。非经着作权人许可或法律允许,他人不得擅自复制作品。
2、发行权:指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不受着作权保护的作品不能被发行。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权利。
两种方式行使:即可有着作权人自己发行,也可授权他人发行。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公开陈列的权利。着作权人有权将作品自行展览,也可授权他人展览并获取报酬。目的是让不特定的公众观赏。
5、表演权:亦公演权、上演权。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特点在于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表演他人作品应征得着作权人的许可。但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出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公开再现”是其本质特征。电影的放映权由制片人行使,要放映电影只需征求制片人同意即可,无须再征得各有关部分作者的许可。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着作权人有权禁止或许可创优将其作品通过广播的形式进行传播。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属公有领域的信息,不受着法保护,公众可自由使用,有些则须经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一定的报酬才能使用。
9、摄制权:亦称影视片摄制权,指着作权人享有的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作品的权利。可是原作,也可是原作的演绎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