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等作品。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简而言之,著作权就是作者对作品享有的17种利用方式。具体说来,包括4种著作人身权和13项著作财产权。这13项著作财产权,包括(1)复制权,即再现作品的权利;(2)发行权和展览权,即以转移作品载体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3)公开传播权,即以不转移作品载体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具体包括广播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展览权;(4)演绎权,即在保持原作品基本形式的前提下对原作品进行再创造的权利,具体为翻译权、汇编权、摄制权和改编权。可见,歌曲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依据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具体到选秀节目,选手对作品的翻唱,属于对作品的表演,也即以表演的方式利用作品。该种行为显然受著作权人控制。如果想以表演即翻唱的方式利用作品,必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所以,中国好声音选手翻唱歌曲是需要授权并支付费用的。
实践中,一般为公益表演翻唱节目,如果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众所周知,选秀节目并非公益节目而是商业节目,电视台录制该选秀节目、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并播出,既是现场表演又要经过广播信号的输出,因此应当取得授权并付酬。可见,别人的歌可以翻唱,但是未取得授权而使用别人的歌曲参加商业比赛并进行电视直播、拍MV等用于商业用途就涉及侵权,包括在酒吧里演唱和歌手翻唱视频在网上传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