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判定合理使用
国际上的“三步检验法”:合理使用以以下三个条件为前提:
只能适用于特殊情况、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以及没有无理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我国《着作权实施条例》第21条也明确规定:“依照着作权法有内关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的损害着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这样,三步检验法已经被转换成我国国内立法,成为法院在作出相关判断是必须依据的标准。
传统上个人为了自己欣赏作品而负责作品被认为是合理使用。但是随着网络和各种数码设备的普及,普通消费者复制数字作品的能力大大加强,对着作权人造成了前所未有的严重威胁。因此私人复制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也需要根据“三步检验法”进行判断。另外很多国家都实行了补偿金制度来解决私人复制问题。
模拟时代的录音机、录像机和空白带等之所以被征收补偿金是因为人们普遍认为它们在日常生活中的首要用途是录制享有版权的音乐和电影。所以要对此类物品征收补偿金,以弥补版权人的损失。
但是在数码时代,个人电脑、移动硬盘等具有多种多样的用途,很难说消费者是为了录制享有版权的音乐和电影而购买的。让他们支付补偿金是不公平的。
另外补偿金制度是以版权人无法控制消费者的复制行为为前提的。目前,各种为了防止未经许可复制数字化作品的“技术措施”已经广泛应用,比如对电影进行加密处理,对作品进行水印处理等等。如果未来“技术措施”足以对私人复制行为加以有效地控制,那么对数码设备和媒介的收取补偿金就是多余的了,应当废止。
我过着作权法允许个人为学习、研究、欣赏不经着作权人同意而使用经发表的作品,但是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对着作权人进行合理补偿的机制,这与《伯尔尼公约》第9条还是有差距的。另外,大量网络用户未经许可下载受着作权法保护的音乐电影软件和文字作品,也严重影响了着作权人的利益。是否要考虑引进补偿金制度,对特定的数码设备和媒介收取合理补偿金,是我国立法者应该考虑的问题。
对于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理论大多数是当前法律发面的前沿问题,笔者能力有限,本中可商榷之处一定不在少数,希望大家多多批评指正。
[1]刘春霖著《知识产权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2009年版
[2]吴汉东著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 1996年版
[3]李杨著《网络知识产权法》 湖南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4]乔生著《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传统著作权之比较》,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5]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
[6]罗玉主编《知识经济与法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