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和商标发生关系有两种情况:将域名申请为商标和以商标申请域名。
将不属于自己的商标注册为域名,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应区分被注册的是否为驰名商标。
对于驰名商标,回答是肯定的。驰名商标受到严格的保护,只要行为暗示某驰名商标注册人与行为人有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损,即构成侵权。[10]将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显然存在这种暗示。
问题在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属于工商行政管理局。到目前为止,经认定的驰名商标只有几十个,许多大企业的商标处于“著名”但不“驰名”的尴尬境地;更重要的是,根据《巴黎公约》,[11]成员国有义务对未在本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而国外通常的做法是法院认定驰名商标。这样,国外驰名商标由司法认定,国内则行政认定,“内外有别”显然不利于经济交流和公平竞争。《解释》第六条明确赋予法院在域名纠纷案件中有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12]而在“宜家(IKEA)”诉“北京国网”案中,一审法院确认IKEA为驰名商标,创下我国司法确认驰名商标的先例。[13]
但是《解释》并没有提供认定驰名商标的明确标准,是否直接援用《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的认定标准也不无疑问:许多著名的网络服务的商标,主要经济指标(如资金总量、利润)都远达不到传统驰名商标的标准,但其巨大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却是不可否认的。如何提供一个认定驰名商标的客观标准,避免因法院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的种种问题,是司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于非驰名商标,被他人注册为域名一般不认为是侵犯商标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在列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时并未涉及域名,虽然有“其它”条款,但在实施细则中将“其它”进行具体化,也没有域名纠纷可适用的情形,并且不再留有“其它”,断了继续扩张解释的余地。
另外,许多中文商标是以拼音或英文翻译的形式被注册为域名的,对于驰名商标,只需证明两者有联系即可;但对非驰名商标,很难证明这构成假冒或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