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只公鸡的图案基本相同,所使用商品相类似,构成类似商标上的近似商标,一般消费者根本无法区别。”“法国公鸡”的代理律师、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费震宇认为。
两只“公鸡”是否真的类似?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叶建中表示,“法国公鸡”与“中国金鸡”存在较大差异,“法国公鸡的商标中,无头、有羽毛的尾巴、是鸡、是鸟、是孔雀,不得而知,而且有三角形外框,而中国金鸡的商标中,有头、有冠,紧身、无框。”
另外,叶建中表示,“中国金鸡”的商标是上海第一皮鞋厂于1984年注册,“法国公鸡”在中国进行的商标注册时间是1997年,此外又在2004年补充注册了商标,该商标享有商品国际分类第25类对于鞋类的使用范围。如果二者属于相同或近似,后注册的“法国公鸡”是不可能获得国家商标局重复审批的。
针对“中国金鸡”拥有较久的历史,费震宇质疑,“莫日克鞋服有限公司是在2006年从上海第一皮鞋厂购买的‘中国金鸡’的商标使用权,而且莫日克鞋服有限公司的‘公鸡’与上海皮鞋厂注册的‘金鸡’也有明显不同,二者鸡嘴、鸡身的弧度、鸡脚的角度都有明显差异。”
浙江中院指出,莫日克鞋服有限公司所使用商标与上海皮鞋厂注册的金鸡商标略有不同,前者是公鸡图形与“金鸡”文字的组合,后者仅为“金鸡”图形;公鸡图案略有不同,在隔离 (两个商标不放在一起比较)的状态下难以察觉。
然而,浙江中院补充称,“同样在隔离的状态下,以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普遍会认为‘法国公鸡’和‘中国金鸡’都是公鸡,难以注意到其中的区别。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只公鸡之间有特定联系,属于近似商标。”
此外,“中国金鸡”在庭审中也不得不承认,其商品超出了商标使用范围。1984年注册的“中国金鸡”商标的使用范围是商品国际分类第25类之皮鞋、塑料鞋以及健身鞋,不包括服饰等商品。莫日克鞋服有限公司商品的使用范围是时尚运动系列产品,超出了范围。
叶建中在庭审过程提出质疑,“1997年,‘法国公鸡’的商标为服饰等产品的使用范围,不包括鞋类,那么他们的运动鞋的商标是否也超出了范围?”
上海第一皮鞋厂的注册商标“中国金鸡”具有一定知名度,可是令人费解的是,在接手该商标后,上海金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厦门金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进行产品的销售和推广上却给自己添加了一个“法国背景”。
“法国金鸡、公鸡法语为COQ、英语为rooster,源自公元1882年法国纺织商人CAMUSET倾心研制,已有一百多年历史。”上海金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厦门金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多渠道的销售上都在宣扬其法国背景。此外,在产品宣传资料、有关媒体采访、公司网站等对外宣传中,刻意强调品牌的法国渊源。
浙江中院指出,“一方面在法庭上,被告并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这些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另一方面这些内容却与法国公鸡有类似的渊源。”
费震宇表示,“中国金鸡”利用“法国公鸡”在市场上的品牌形象,有搭便车之嫌,使消费者在两只“公鸡”之间弄不清楚哪一只“公鸡”才是“正宗”的。
最终浙江高院判定,“法国公鸡”胜诉,上海金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厦门金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莫日克鞋服有限公司停止宣传其法国渊源,销毁侵权商品,并赔偿宁波乐卡克有限公司8万元人民币。
不过,莫日克鞋服有限公司并不服上述判决。公司认为,宁波乐卡克有限公司使用的1997年注册的商标超出了使用范围,侵害了“中国金鸡”的权益。上周五和本周二,以商标侵权为由,莫日克鞋服有限公司又将宁波乐卡克有限公司告上了温州法院和宁波法院。
王可表示,打赢官司并不意味着假“公鸡”的最终消失,乐卡克还要去各个地方调查“金鸡”品牌是否退出市场,如果没有要向当地部门进行举报。
与此相对的是,输了官司的“中国金鸡”被大量销毁侵权产品后,对公司的业绩也造成了很大影响。叶建中透露,此次侵权案件对上海金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厦门金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莫日克鞋服有限公司的打击是巨大的,上述公司中有些差点破产。
“随着中国制造业水平的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已不再是简简单单的傍名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泛洋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刘春泉表示,“中国现在也出现了很多假冒产品但是不伪劣产品的情况。”究其原因,刘春泉表示,还是因为国内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重视。在保证不侵害别人知识产权的情况下,也需要注意保护自己品牌的知识产权。
有同样的生产水平、制造工艺,但中国制造业的大多数企业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缺乏意识。“事后为了打官司所付出的费用,不如一开始投入到对自己品牌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上,而这样往往还一劳永逸。”刘春泉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