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分析人士指出,朗科科技的诉讼结构之所以呈现单元化的状态,与专利制度的“双刃剑”属性及公司本身的经营模式密切相关。
按照《专利法》的规定,某项专有技术若希冀变身成为专利技术,要兼具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但在信息如黑洞般爆炸的时代,任何监管部门都难以独立判断提出申请的专有技术是否充分具备上述属性,因而法律把这项判断的权利留给了公众,要求专利权的取得以相关信息公开为前提。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合规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现在社会中的专利制度究其本质,已经成为了专利权人与国家之间的一场交易。也就是说,专利权的获得意味着该项技术已然公示于天下,因而专利权人无法再从保密性的角度对其进行保护;但在运用上的垄断性,却取得了公权力的认可与保护。
由于并非任何市场主体都愿意为使用了他人的专利而支付对价,利用专利权人公示的技术细节默默“搭便车”的情形的现象屡见不鲜。加之知识产权本身的复杂性,导致某些界限难以清晰区分。朗科科技为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向有意或无意的搭便车者索赔也在所难免。
但朗科科技的这条维权之路却并不轻松,虽然并非“偷鸡”,却也面临着“蚀把米”的风险。
福利是刚性的,习惯了免费使用的人当然不愿意转向付费,无论专利权人是否已上门讨债,搭便车者都在暗暗筹划如何将目前的福利永远免费化。熟悉知识产权纠纷的人都知道,此时搭便车者常常会将知识产权制度演绎成一把“双刃剑”——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以谋求在诉讼中的有利地位。
由于专利的授予、复审以及最终的司法审查分别由不同的权力主体进行,评判标准也因知识产权本身的复杂性难以完全一致。因而在上述杀手锏被抛出时,既有的专利权人也着实面临着专利被最终被宣告无效的风险。
双刃剑下,朗科科技面临的无疑是一条两难选择的道路。奋力维护自己的权益,可能遭遇既有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后果,进而削减公司此后专利授权许可谈判中的筹码。而对侵权者的行为默不作声,虽然可以保全既有的权利,不仅意味着稀释现有的利润,且长此以往还有谁愿意为使用了朗科科技的专利而付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