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原则是指刑事司法过程中应当普遍遵守适用的一般性规则,包括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以及疑罪从无等,这些原则贯穿于刑事司法的始终,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和灵魂。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与有形财产权不同,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的权利边界常常不够清晰且具有相对不稳定性,因此较之一般刑事案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罪与非罪的判断标准具有特殊性和相对复杂性。尽管如此,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依然属于刑事司法的范畴,必须严格遵守刑事司法的一般性原则。我国实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存的“双轨制”执法模式,司法保护本身有民事、行政、刑事保护三种方式,而以剥夺人的自由与财产为刑罚手段的刑事司法,是其中最为严厉且最为昂贵的保护方式。因此,当保护知识产权需要动用刑罚手段时,必须采取更加严格的司法标准,准确把握好刑事保护的边界。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目前争议最多的领域是著作权刑事保护。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于“其他作品”这一兜底条款范围的理解,直接关系到著作权刑法保护的范围,理论界与实务界均争议很大。一种观点认为,目前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明确列举的刑法保护作品的类型过于狭窄,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不断花样翻新,已不能满足不断发展的著作权权利保护内容的司法需求,因而我国著作权法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一切受保护的作品类型都应当纳入刑法“其他作品”的保护范围,具体而言,除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明确列举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外,还应当包括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口述作品,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等。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只有与刑法明确列举的作品具有性质大致相当、危害后果大致相当的作品才可以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对此,笔者认为,对于“其他作品”的理解,应当采取更加严格限缩解释的立场。关于这个问题首先要解决司法职权问题,即明确司法裁判对于适用此类刑法兜底条款的解释权限。
兜底条款是法律文本中常见的法律表述,主要是为了防止法律制定时可能的不周严性,以及法律制定后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具有保持法律相对稳定性的作用。兜底条款纯粹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为法律解释机关留下解释法律的空间。法律解释机关仅包括全国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不包括办理具体案件的审判组织。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对法律条款的适用做司法解释,并报经全国人大备案和审查。著作权的刑法保护范围是否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行修订或扩张,应当由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解决,而在此之前,在个案审理中裁判者随意将刑法条文明确列举之外的作品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并定罪判刑,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同时也超越了刑事司法的权限。因此,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随意扩张适用刑法兜底条款,这是刑事保护的边界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