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专业从事二甲醚的生产销售,其100万吨/年的二甲醚项目从2006年年底开始筹建,预计总投资6亿多元人民币。据查,2007年9月,被告一期工程年产20万吨二甲醚生产线建成投产,其二甲醚产品也同期上市销售至今。
原告于2010年9月8日,委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下称: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通过互联网搜索到2006年12月新能能源报批的《新能能源100万吨/年清洁能源二甲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下称:《环评报告》),并打印。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0933号公证书。经对比,《环评报告》中部分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构成等同的技术方案,从而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据《环评报告》披露,被告为了实施被控技术方案共投资64223.5万元,第一期工程已经在2007年9月建成并投产,第二期、第三期工程正在持续建设,并将于2011年建成投产,总生产规模为100万吨/年。原告并已掌握部分证据证明新能能源涉嫌侵犯原告二甲醚专利技术,故遂成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200410022020.5号发明专利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万元。
鉴于此案刚进入司法程序,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的具体影响尚难判断。(凤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