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的争辩很激烈。欧盟首先拿程序性问题出招。在2009年2月4日的专家组第一次会议上,欧盟称日本和中国台北既然已经单独起诉,那么就没有资格在其他起诉方提起的诉讼中以第三方身份参诉;欧盟以一个整体应诉,其成员国不能被列为被告;这些被诉措施在欧盟法律框架下没有约束力,并且已经被撤销或者正在修改,专家组没有必要进行审理;等等。
起诉方却认为,他们分别在别人起诉的案件中以第三方身份出席没有违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尽管某些被诉措施被撤销,但实际上仍然有很大的约束力;欧盟的措施是整体发挥效用的,个别措施的撤销不能降低这些整体效用;欧盟也没有提供确凿的证据,比如欧盟法院的判决或者官方正式文件,来证明这些措施在此次诉讼之前已被取消。
在实体问题上,双方围绕ITA关税减让表咬文嚼字争论不休。欧盟在其免税减让表中先是列举了几种产品,然后又用概括的方法称“那些没有明确列入该减让表的产品”也可以免税。起诉方认为,这个概括表述包括平板显示器,因为随后的表述提到了该产品。欧盟却认为这种产品没有明确列进免税减让表中,可以征税。
对于机顶盒,起诉方认为欧盟对其征收14%关税违反了ITA规定;欧盟并不否认免税减让表列举了机顶盒,但称机顶盒(STBCs)分很多种,只有具有信息传输功能的机顶盒才免税,其他的可以征税。
而多功能数据处理仪分为两种,一种有自动数据传输功能,另一种只有传真功能。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只有传真功能的处理仪上。起诉方认为该产品已经包括在减让表之中应该免税,而欧盟认为没有包括,应该征税。
为了裁决这个案子,专家组让争端双方对欧盟关税减让表中的表述逐字逐句进行辩论,反复征求科技专家的意见,参考其他成员国的关税减让表表述方式,回顾ITA谈判时各成员国提交的建议和当时的信息技术发展水平,做了大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