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养科不服,提起上诉。2006年9月,陕西省高院终审判决,刻石“华山”二字署名权归赵养科所有。
茹桂不服,搜集新证据,向陕西省高院提起申诉,要求再审。经过两次听证会,2007年5月21日,陕西省高院决定开庭再审。
法庭上,茹桂提供了三组9份新证据,以证明刻石“华山”二字是其作品,不是赵养科作品。法院经审理对以上三组证据的证明力均予以认可。
由于茹桂与赵养科均没有“华山”二字的书写原稿,且“华山”二字经过复印缩小,后又经过翻拍放大,再经过反复复印放大,刻字于山石上。刻石“华山”二字已与原始“华山”书写原稿有所变化。为慎重审理本案,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决定由陕西省书法家协会进行专家论证。
陕西省书法家协会组织了7名陕西著名书法家进行了论证,意见是:刻石“华山”二字及《华山画册》上的“华山”二字,符合茹桂的起笔、运笔、收笔及点、划、结构穿插的书写习惯和特征。而赵养科的书写习惯和特征与茹桂的完全不一样,有着本质的区别。刻石“华山”二字及《华山画册》上的“华山”二字是茹桂所书写。
法院另查认定,一审法院委托陕西省检察院所作的华山东门刻石“华山”二字字迹属茹桂所写的鉴定结论具有证明力,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陕西省高院再审认定:《华山画册》封面和扉页上的“华山”二字,是茹桂1988年应邀为华山管理局题写的“华山”匾额时所书写的作品,即华山东山门刻石“华山”二字为茹桂的作品,不是赵养科的作品。据此,陕西高院判决维持渭南中院一审判决。判决书长达28页,法官经过一个多小时才宣读完毕。
宣判时,赵养科并未出庭。知情者透露,得知自己最终输了官司,赵养科语气显得很平静。对于结果,他仍认为在没有原稿和直接证据的情况下,署了名就应该是他的。但“折腾好几年了,太劳神了”,并连说几次“小事一桩,心灰意冷”。他说,自从汶川地震后,觉得这些浮名已经无所谓了,“事情总要有完的时候,(应该)腾出有限的时间搞点正经事情”。(法制网 记者 台建林 法制网 通讯员 张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