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白石的孙子齐秉颐说,这次齐白石继承人首次联合集体索要版权费,是在齐白石死后其作品即将超过50年著作权保护期时采取的行动。在很短的时间内,他们就收集到24家单位的侵权证据。
据介绍,之所以在2007年底集中状告出版社,是因为《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这意味着如果不在2008年1月1日前主张自己的权利,将超过法律的保护期。
在法院判决结案的三起案件中,其被诉单位均不同意赔偿损失并提出了一些抗辩事由。
在状告重庆出版社案件中,齐家认为该出版社出版的《齐白石经典印作技法解析》和《齐白石丁二仲经亨颐简经伦来楚生印风》均未经齐家后人合法授权,私自非法制作、发行齐白石作品,并未向其支付稿酬,构成对齐白石著作权及齐家后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害,要求该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
重庆出版社的代理律师辩称: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二)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过权利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属于合理使用。”
律师还称:就该案而言,出版社为介绍、评论、分析齐白石作品从而引用齐白石部分作品,并没有超过适当引用范围。而且引用作品均给署名,客观介绍,正面宣传,并没有丑化作品。另外,齐白石作品是优秀文化作品,《解析》一书被列为国家九五重点出版工程,是在传承中国传统文化,与商业使用不同,应为合理使用。
西冷出版社提出,有两部原告主张的被侵权书籍早在十余年前出版,目前已经发行结束。即便存在侵权,侵权行为也已终止。
上海书画出版社表示,根据著作权法,出版社愿意以最高标准支付齐白石后人稿酬,总计为3000余元。但齐氏后人表示,这场官司是侵权赔偿之诉,而非著作权合同诉讼,他们的诉讼请求是30万元的赔偿金而非3000元的“给付”稿费。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齐白石于1957年9月16日去世,其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西冷出版社、上海书画出版社及重庆出版社作为出版单位,应当知道出版发行他人作品应当经过权利人许可。
而三被告在作品保护期内未经权利人许可,出版发行大量齐白石的作品,其行为侵犯了齐白石作品财产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判决如下:
西冷出版社、上海书画出版社及重庆出版社,立即停止对齐白石作品的侵权行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分别向原告赔偿人民币25万、12万和10万元,支付原告合理支出费用计60697.58元,责令沈阳新华购书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停止销售涉案书目,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另悉,香港金银币总公司和北京藏金阁有限责任公司和解赔偿75万元。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曹岩在此案审结后说,出版部门作为专门从事出版工作的部门,理应负有比一般人更高的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注意义务,保证经营中所涉及的出版物取得合法授权、有合法来源。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应尽合理注意义务。”据此,出版部门负有较高的对其出版行为的谨慎和注意义务。
著作权法同时规定,在作者生前及其死亡后50年的保护期限内,作者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受法律保护。在此期间内,未经作者或作者继承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该作者的作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制日报霍仕明张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