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许可,包括三种方式: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
A.独占许可,是指除被许可人之外,包括权利人在内的第三方均不得在许可期限内实施专利。
B.排他许可,是指除被许可人、许可人之外,任何第三方不得在许可期限内实施专利。
C.普通许可,是指被许可人有权在许可期限内实施专利,许可人在许可期限可以自行实施专利,也有权许可第三方在许可期限内实施专利。
因此应当事先了解专利权是否进行过专利许可,这对审查是否接受专利入股意义重大,若权利人已经对外发放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并已进行过备案的,建议不能再接受该专利权的出资。
若是对外已经发放过普通许可,则需要评估之前的专利许可,是否会影响自己的商业利益,影响市场布局。
研究调研过程中,专利权出资的出资方和受资方普遍对当前的税负政策存在疑惑,如果按照专利价值评估额进行税费的征收,根据国发〔2014〕14号、财税〔2015〕41号文的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无形资产出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极大地限制了很多初创型科技企业的积极性。
由此,财税〔2016〕101号文第三项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企业或个人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投资入股当期可以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从2016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