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有效规则,习惯上也称为专利权有效原则。专利权有效规则的确立,与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职权有关。
我国专利有效性的实质审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纠纷一般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所审定的专利为基础,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可专利有效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的人民法院一般不质疑该专利的有效性。
专利权有效规则首先表现为请求保护的必须是一项受《专利法》保护的有效专利权,而不能是已被宣告无效的专利,并且通常也不是已过保护期或者已被专利权人放弃的专利;对于已过保护期或者已被专利权人放弃的专利,可以就专利权效力存续期间发生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寻求救济。
专利权有效规则进一步表现为对专利权效力的推定,即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授权确权之专利的专利有效性的推定。应当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权的专利文本、专利单行本或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行政判决所确定的专利文本作为确定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权效力的依据,人民法院据此推定专利有效进而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