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表应使用中文填写,文字应打印或者印刷,字迹为黑色。
二、本表第1栏若当事人为申请人或者品种权人,所填内容应与该品种权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应按照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若当事人为提出宣告品种权无效的请求人,本表第1栏所填内容应与品种权宣告无效请求书中的内容一致。
三、本表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四、本表第3栏中的指定期限是指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发出的补正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提供繁殖材料通知书等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延长期限请求书应在指定期限届满前提出。
五、本表第6栏,委托代理机构的,应由代理机构盖章。未委托代理机构的,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是法人的,应盖单位公章;有多个当事人的由代表人签章。
六、本表纸张大小为A4(210×297mm),重量不低于70g/m2。提交时一式两份,不得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