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著作权)是著作权人的私有财产,是作者的创造性劳动的成果,是作者智慧和心血的结晶。作者的这种智慧成果比起耕种成果、渔猎成果以及工商业成果更应当获得社会的尊重,因为它满足的人的高级要求,也是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的最强劲的动力。所以现代各国的法律都保障作者因其对社会作出的贡献而获得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这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种标志。
版权是一种无形资产,这种无形资产的特性更需要给予特别的保护,因为版权人无法以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的这种财产。没有特别的、强有力的保护,著作权就如同画饼。现代社会的新技术使得作品的传播更方便,也让盗版更容易,对版权的保护也应当给予更多的重视。
尊重作者的版权就是尊重作者的私有财产,尊重作者应得的荣誉;也使得社会的创新之风蔚然形成,人类历史更加光辉灿烂。
盗版是对他人私有财产的侵犯,是社会肌体上的毒瘤,是国际社会和我国法律确认的违法犯罪行为。盗版行为的危害堪比古今中外的任何海盗以及陆地上的盗匪行为。盗版者侵犯版权人无法以自我能力进行保护的无形资产,如同打骂盲人、聋哑人一样,比普通打人骂人的行为更可恶。盗版行为掠夺他人财产的同时更戕害人们的心灵,使正义和良知远遁。盗版摧残天才之火和创造的动力与源泉。任何盗版泛滥地方必然是创新之风荡然,生机活力萎靡。
近代以来,与其他一些国家的突飞猛进相比,泱泱大国的创造性的成果极其凋零。四方贤达百年来苦苦探究,列举出一系列的缘由,却似乎都忽略了一个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那就是对私有财产尤其是知识产权尊重不够、保护不力。
反盗版是一切国家、政府以及社会的共同责任。盗版是侵犯他人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们应当将盗版如同入室盗窃、拦路抢劫一般予以防范和惩治。那种盗版有理、盗版有利、盗版不足为奇,盗版乃普通民事纠纷的观点存在于民众就是对无形资产的认知的匮乏,若是政府持有此种观点则是对公众私人财产所有权的漠视。而那些盗版使得作品影响扩大、文艺普及、百姓受惠的观点更是赤裸裸的强盗逻辑。
反盗版应当坚决彻底。当前以及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有两种论点严重影响着社会公众以及国家机关的立法、司法以及行政执法活动。一个是“平衡论”,一个是“社会发展阶段论”。
所谓“平衡论”就是在确定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程度时要综合考虑私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社会发展阶段论的主要观点是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应当有所不同。落后的、发展中的国家应当对知识产权弱保护,只有发达国家才应当对知识产权采取较强的保护。并以现今的发达国家在经济不发达的过去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较弱来说明自己观点的合理性。对此,我们认为虽然学术自由,但如果将盗版说成发展中国家发展的必由之路,进而对其他国家历史上认识浅陋时期的做法进行仿效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著作权作为一种私有财产天然地属于作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人类历史上,很多国家的很多人曾经犯过很多错误甚至罪恶深重,不保护或者侵犯别人著作权的行为就是其中之一,但别人过去曾经的罪过不是我们现在可以犯罪过的理由。“平衡论”者貌似重视公共利益或者大众利益,实则是为使用人的利益而主要是盗版者赚取不义之财鼓噪。不尊重私权,公共利益就无从谈起,就只有强盗的利益,明火执仗且冠冕堂皇。如果这些问题可以成为“学术”研究的对象的话,说说也罢。但决不应该是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应当考虑的问题,尤其不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考虑的问题;具有立法权的机关在制订法律和法规时,应当顺应世界潮流,以当前各国主流共识,按照已经加入的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以国家的名义高举保护著作权这一私有财产的鲜明旗帜,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则应当维护法律的尊严。
反盗版应当全面进行,对各种盗版行为都应当给予打击;而不论盗谁的版,不论盗版者是谁,也不论以何种形式盗版。在不远的过去,有一种论调甚嚣尘上,至今影响犹在。那就是把知识产权说成是西方发达国家压迫和剥削不发达国家的武器,是新的侵略方式。愤愤然之余似乎侵权盗版也理所当然。对此,如果明白了包括版权在内的绝大多数的知识产权乃是世界上某个企业或者个人的私有财产,和国家没有直接关系。就不难理解西方国家的人们为何要反盗版,为何要保护知识产权了。所以,侵权盗版不是对列强侵略压迫的反抗,而是洗劫版权人的腰包。
以盘古知识产权网为标志,民间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力量正在快速成长。为了保卫我们自己的财产,为了醇化社会风气,让车匪路霸般的盗版行为不再猖獗泛滥,让创新之风在神州大地蔚然形成,并真正朝着文明社会迈进。版权人和所有对反盗版有共识的人们应当联合起来!呼吁全社会一起尊重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就像尊重他人的普通财产一样;呼吁并监督政府以及司法机关切实履行保护公民的著作权这一私有财产的职责;通过交流、合作、协助等方式形成民间的力量同盗版做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