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苹果访问量巨大的应用商店App Store中,内含中文盗版书籍的应用程序正被大肆下载。无论是基于iPad,还是iPhone的书籍类应用程序在版权信息上都比较模糊。以iPhone收费书籍排名前20位的应用程序为例,这些产品的开发商均为各种化名,且在具体的电子书中缺少版权信息,大量的畅销书、小说合集难以说明版权归属。
日前,湖南作家朱金泰的作品《赶尸笔记》在未经他本人及出版社授权的情况下,被做成了应用程序以0.99美元的价格在苹果App Store供用户下载,为此,包括乐视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以及朱金泰在内的著作权人正在启动对苹果App Store的盗版诉讼。
App Store作为苹果终端服务的平台,其应用程序由第三方开发并自行上传,苹果从用户下载量中和开发者进行三七开利润分成。根据《App Store审查指南》,苹果公司主要对上传的应用程序进行各种技术上的规范,以保护苹果硬件的运行安全、用户隐私,确保应用的内容合乎道德。但版权问题并不是审查的重点,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为用户提供影视、音乐、文学作品的各类应用程序中盗版内容频频出现。苹果能否因为侵权软件由第三方上传而免除侵权责任?
“不能。”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分析,就一般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如果侵权内容是由第三方上传,在经权利人通知并删除后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即“避风港原则”。但App Store并不适用这一原则:首先,App Store对所有上线的应用都经过严格的审查,虽然其声称版权不是审查的重点,但这不是其放任盗版横行的借口;其次,一般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会因为侵权作品的传播直接获得利润,大多间接的通过广告等形式,而App Store的利润则是直接与侵权作品的下载量挂钩,这实际上增大了苹果的审查义务。因此,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苹果构成了“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目前,苹果采用盗版举报机制进行版权问题的维护,只要权利人提交知识产权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经苹果审核,会对盗版产品进行整改或者下架。不过正因为不适应“避风港原则”,这一沿用了“避风港原则”里“通知-删除”程序的盗版举报机制同样无法适用。也就是说,苹果即便有盗版举报机制,也无法改变其需要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冯晓青也向记者表示,尽管苹果公司并不直接开发应用程序,但由于苹果公司从下载中获得了收益,一旦第三方开发的程序侵犯他人著作权,苹果公司在权利人主张权利而获悉侵权信息时,至少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如果苹果公司在权利人提交了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并主张停止侵权时,苹果公司仍然不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侵权的扩大,将承担连带责任。冯晓青强调,苹果公司审核后要求盗版产品进行整改或者下架,是否完全履行了应尽的义务,还要看其对盗版产品在技术上的控制力和控制程度。
App Store应用程序商店中的侵权软件该如何认定?游云庭认为,这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因为涉嫌侵犯版权的软件分成两种:一种是软件直接包含侵权内容,另一种则是使用软件可以从互联网上读取侵权内容。第二类应用软件对于第三方内容网站上的侵权内容,是否承担责任需依据情况而定,苹果在其中是否或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就更值得深究。
具体来讲,前者直接包含侵权内容,比如《赶尸笔记》等作品的App 应用程序把未经授权作品的电子版直接装入软件供用户阅读,这类软件明显属于侵权软件。后者则只是一个客户端,并不包含侵权内容,但这个客户端软件可以从开发者指定的互联网上的服务器读取并下载侵权内容。
游云庭认为,对于类似优酷网、土豆网一类的应用软件,通过链接访问用户生成内容的或者搜索引擎网站而产生的侵权问题,此时,该应用软件只是一个进行优化了的浏览器或者播放器软件,本身并不侵权。因此,版权人应当直接找网站维权,在线应用程序商店的运营商并不侵权,即便收到通知也无需删除相关的应用。但如果相关应用软件链接的是软件开发者自己上传盗版内容的网站,比如未经授权的当天报刊内容或者一部热播的影视剧,此时,该应用软件的唯一目的就是传播盗版作品,应认定为侵权软件,在线应用程序商店应当将其删除并对该软件传播盗版作品承担一定的审查疏忽责任。
当然,实际案例中的应用软件情况没有这么泾渭分明。比如在线软件商店的应用程序所链接的虽然是用户生成的内容网站,但其在应用程序界面提供了推荐盗版内容的服务,或者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了分类、排行,蓄意诱导客户阅读、收看盗版内容,这就要依据法律酌情判断应用程序开发者是否“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从而判定是否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虽然苹果App Store出现盗版内容的消息屡屡见诸报端,但是目前权利人维权进展还是雷声大雨点小,真正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的却少之甚少。这与苹果属于比较高端产品,在国内的普及相对较低有关,但更重要的还是国际官司难打。
冯晓青表示,如果权利人要起诉苹果公司,被诉主体是苹果位于美国的母公司,这给法院的文书送达、执行都造成了困难,增加了诉讼的成本和周期。而由于侵权作品制作成本低,大多为免费提供下载,权利人的损失难以计算,近几年法院对于版权侵权的赔偿数额的认定不断降低,导致权利人维权热情不高。
游云庭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建立起健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统一维权,但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存在越权维权、管理费偏高、维权后利润分成不均等诸多问题,难以取得著作权人的信任。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上日益严重的侵权现象,还需要著作权人的集体协作和我国行政部门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