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晨7点,记者和执法人员已经在分钟寺附近一条街上蹲守,伺机行动。9点多,便衣执法人员传来消息:“批发点开张了。”
紧跟着执法人员,顺着一条大胡同闪拐过两条小胡同,记者一路狂奔进入一条狭窄的深巷中,在一个石棉瓦顶贴满了小广告的小出租平房前停下。
一个中年男子正从小屋里出来,将一个包放进停在旁边的电动车车筐内,见到执法人员前来,弃车弃包撒腿就跑。在这个包里,执法人员发现了不少盗版光盘。
刚从屋里进的货?卖主是谁?站在小屋边穿灰色羽绒服、戴红帽子的妇女只称自己是来“看看”的,但旁边也称是来进货的三女一男却指认红帽妇女是卖主。“我不卖盘,也不是房主。”红帽妇女一个劲儿地否认。可她不知道,离老远,执法人员已看到她慌忙锁门的一幕。
红帽妇女被要求拿出钥匙。一试,果然,这就是那小屋的钥匙。
执法人员推开门,记者看到不足十平方米的小屋里摆着一张破板床、一桌一椅,上面堆满了正在以及以往上映的国内外大片儿盗版光盘。红帽妇女无言以对。
随后,在距此20米的另一处出租平房,防盗门紧闭,但执法人员也获悉里面藏匿了大量盗版音像制品,遂联系房主开门。
据现场人员说,这两处可能是同一窝点。这些盗版光盘一般来自广州、石家庄两地,进价仅仅一块多钱,而来进货的多为摆摊的游商。
经执法人员清点,第一个小屋里有1200张盗版光盘。截至记者发稿,此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500张盗版盘就够判刑
现场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营非法出版的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两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属于“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一经查实,将根据该规定,追究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另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如果不构成刑罚处罚行为的,将按照新闻出版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现场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营非法出版的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两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属于“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一经查实,将根据该规定,追究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另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如果不构成刑罚处罚行为的,将按照新闻出版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