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 “山寨手机”、“山寨产品”、“山寨春晚”、“山寨明星”、“山寨文化”等字眼频频出现,还有媒体报道国外一老者制造出了“山寨核反应堆”。一时间,“山寨”成为了热门文化现象。那么,“山寨”文化与创新文化或者知识产权文化之间是什么关系呢?“山寨文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又是什么关系呢?本报特别开辟“关注‘山寨现象’”专栏,邀请一批专家撰文进行全方位的透视。
随着“山寨春晚”在大年三十21时零9分通过澳亚卫视和一些网络媒体的直播,除了珠江三角洲一带,在内地只有少部分数字有线电视网用户才能通过澳亚卫视收看,大多数人并非是在第一时间同步看到“山寨春晚”,但是蒙在“山寨春晚”之上的幕布已经揭开,有关“山寨春晚”的讨论似乎已经可告一段落。然而,对于“山寨现象”的关注和争议仍在继续。
近期以来,“山寨手机”、“山寨产品”、“山寨春晚”、“山寨明星”、“山寨文化”字眼活跃于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页等媒体之上,成为社会公众关注和热议的一个话题,姑且称之为“山寨现象”。
提到“山寨”一词,首先使人联想到的是我国古代盘踞一方、占山为王的绿林好汉,其本意原指那些不受法律约束、不被官方管辖的地域和行为。当今“山寨”一词,据说源于广东,在广东方言里早已有“山寨厂”之说,是粤港一带的非正规、小作坊式的各类工厂的特称。真正使“山寨”广为传开的却是产自深圳等地的“山寨手机”。市场上已有的“山寨手机”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以模仿名牌产品的功能和样式为卖点,以几百元的售价兼备数千元名牌手机的功能;另一类是采用生产者自命品牌,被称为“杂牌机”或“国产机”。这些“山寨手机”受到市场的追捧而“名声大振”,促使“山寨”一词不胫而走,几乎成为“仿冒名牌”的代用词。因而,“山寨” 渐渐成为一种非主流、平民化、草根型并有所创新的代名词,甚至延伸到文化领域,产生了“山寨文化”和多种多样“山寨版”产品。正如2008年12月2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栏目所报道的那样:“从2003年开始出现山寨手机到各种山寨产品,‘山寨’一词已经从经济行为逐渐演变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
对于“山寨现象”,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褒贬不一,实属正常。笔者认为,对“山寨现象”应作具体分析,不宜一概而论。“山寨现象”大致可以分为“山寨产品”与“山寨文化”两类。
以“山寨手机”为典型的“山寨产品”,并非一无是处,我们至少应该看到:事物的发展一般都需经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成长过程,作为企业也不例外,今天著名的跨国公司,在当年也曾经历过“山寨”的阶段,谁能说今天的“山寨”企业之中不会产生未来的“品牌明星”呢?这是其一;作为制造业,在初期阶段通过“仿制”进行原始积累,谋求发展,不失为一种良策,“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定牌加工”(或称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的实质就是一种“仿制”,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山寨产品”也是一种“仿制”方式,对于合法的“山寨产品”,为什么就不能容许其存在呢?这是其二;“仿制”不是一成不变的“复制”,可以孕育和包含着创新的积极因素,有些“山寨产品”中已经具有创新的成分。原始创新固然最为重要,但是难度相当大,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显得更为现实,后两种创新往往在某些“山寨产品”中得到体现。因此,“山寨产品”中的积极创新意识应该肯定,这是其三;“山寨产品”中不乏物美价廉的低档商品,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市场消费的需求,因而受到市场的追捧。根据有关公司的统计,“山寨手机”已占国产手机市场的30%左右,不容小觑,这是其四。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山寨产品”确实存在不少问题,值得警惕:其一,“山寨产品”中存在许多违法、侵权产品,主要是侵害他人各类知识产权的产品,严重的甚至构成假冒、盗版产品,成为滋生侵权、假冒、盗版产品的温床;其二,“山寨产品”的质量没有保障,良莠不齐,如果是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产品,将会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隐患;其三,即使是合法生产的、质量有保障的“山寨产品”,一般也属于初级产品、低档产品,不是制造业的主流,更不会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其四,“山寨产品”中的创新意识比较朦胧还未上升为自觉阶段,创新成果多为小打小闹,难有大为。
有鉴于此,对于“山寨产品”我们不宜全盘否定,也不能过分拔高,而应该实事求是,加强管理,因势利导。“山寨产品”存在的最基本条件是不违法、不侵权、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在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的领域,应该严格限制或禁止“山寨产品”;对于“山寨产品”中蕴含的积极因素(如创新意识等),应该予以肯定、扶植、引导,使其向方向正确、水平更高的创新活动发展。
对于“山寨文化”,不能简单等同于“山寨产品”,也不应将“山寨文化”视为“剽窃盗版”的代名词。确实有些“山寨版”的文化产品涉嫌侵权、违法,但这不是“山寨文化”的主流。“山寨文化”可以理解为平民文化、民间文化、草根文化,是“下里巴人”。对于文化发展,我们历来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如同“山寨产品”不能取代“品牌产品”一样,“山寨文化”不会、也不可能替代“高雅文化”。“下里巴人”与“阳春白雪”将会长期并存,共同发展。在坚持不违法、不侵权、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前提条件下,“山寨文化”的出现是人类整体文明的进步,有利于我国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知识产权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李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