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10月开展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来,一批侵权盗版重大案件浮出水面,使著作权的刑事保护大获进展。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上海首例“转载网络小说营利”刑事案件。由于未经许可,复制转载盛大文学旗下起点中文网网络小说500部,被告人王尚被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年初,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在重申以往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外,还适应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进行了相应调整。对此,业界专家表示,随着司法解释和意见的陆续出台,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的刑事案件量刑标准更为明确,将有利于进一步打击网络环境下的侵权盗版行为。
随着网络文学市场竞争的加剧,起点中文网遭遇的侵权盗版案件不计其数。像王尚这样建立吾爱文学网有组织有规模的侵权行为也不是个案。据了解,吾爱文学网为了提高该网站的知名度和点击量,运用自动下载小说、更新章节的采集软件,与几个盗版网站版主联手,每天轮流下载起点中文网的最新文章。但是,侵权网站经营者能以侵犯著作权入罪的并不多见。
刑事救济作为司法保护最后一道门槛,我国刑法中第二百一十七条和二百一十八条对“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复制品罪”就有明确规定,这意味着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可以入罪。但是,在快速增长的著作权纠纷中追求刑事责任的案件数量还很少。据统计,去年著作权侵权案件占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总数的50%以上,但司法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著作权案却很少,只有商标刑事案件的1/10。
“除了知识产权观念意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外,在执法过程中,有关侵犯著作权的刑事犯罪的法律适用,尤其是在互联网这一环境下怎么处理,一直存在着很多争议。”原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许超向记者分析。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郭禾举例说,单就刑法中第二百一十七条和二百一十八条在执法过程中就曾产生过很多有争议的问题。如什么属于“情节严重”、“复制发行”与著作权法里的“复制发行”是否有区别,“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运营的环境下直接营利和间接营利如何区分等。
为此,继2004年和2007年我国两次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后,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意见》,又再次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加大了对著作权刑事侵权的责任认定。
《意见》对于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的入罪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这为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定罪量刑提供了重要参考。
经司法鉴定,王尚经营的吾爱文学网所登载的502部小说中,有500部与起点中文网的同名网络小说存在实质性相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起点中文网拥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王尚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500部,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该案件主审法官倪红霞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2007年4月,最高院、最高检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电影等作品,数量在500部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王尚复制小说达到500部,很明显已经达到起刑点。”
“依据年初发布的《意见》中的明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傅钢律师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同时,他认为,《意见》的实施为该案的立案及审理起了直接的促进作用。他举例,“《意见》第一条,明确将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作为犯罪地,有利于公安机关依法及时立案,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吾爱文学网一案的管辖也是适用了该规定。
傅钢向记者表示,如今,网络文学缺乏技术保护措施,极容易被非法复制。在当前互联网侵权情况非常严重的情况下,引入刑事制裁显得很有必要。该案件的判决将对于类似的侵权者有较大的震慑力,对净化网络环境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随着网络环境下的侵权案件日益增加,《意见》适应网络时代的发展在定罪量刑上更加具体和清晰。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在非法经营数额、传播他人作品数量、作品被点击的次数、注册会员人数等方面,《意见》的进一步明确,扩大了追究的范围。特别是间接侵权也纳入了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加大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力度,对于进一步打击网络环境下的盗版非常有利。
郭禾进一步解释说,《意见》一方面重申了前两次司法解释中法律适应的相关规定,比如,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的认定,明确为“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这明显区别于对著作权法中对“发行”的规定。另一方面,《意见》也适应新形势,增加了网络环境下“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形和网络侵权入罪的标准。比如,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都被认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万次以上或者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将会定罪处罚。
王尚已被绳之以法,但盛大文学法务部相关负责人认为,目前网络文学侵权盗版的情况较之以往得到了有效的改善,但依旧存在大量侵权盗版的网站。他希望,我国仍不断完善立法和司法,进一步加大打击侵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力度。(知识产权报记者刘仁实习记者蒋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