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可以成为破产申请的主体
(一)债务人、债权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因此,申请企业破产清算的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如下:
(3)债权人的债权是具有金钱或财产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债务人认为自己具有破产原因时,即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通过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方式,达到法定豁免部分债务的目的。
3、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即清算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在清算过程中,清算企业具有资不抵债情形时,清算组应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出对该清算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无需得到债务人同意,且只能对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不能提出破产和解申请和破产重整申请。
同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可见,破产清算程序也是存在向破产重整程序转换的可能性的。
(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具有破产原因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二、申请破产清算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哪些
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不同的申请主体需要提交的材料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债权人通常是基于某一笔债权迟迟得不到清偿而申请债务人破产,基于债权人了解或掌握债务人信息的局限性,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能够提供的材料也是有限的。而债务人对自已企业的经营情况的了解及财务资料的掌握,有条件提供更多的文件,据以证明其已具备了破产的条件,因此,法律规定债务人申请企业破产清算时需要准备的资料相比债权人申请时要多些。具体如下:
(一)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提交下列材料:
1、破产清算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与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一致,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代理人授权手续;
3、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和最新工商登记材料,即债务人机读卡/国家企业信息网打印的债务人工商信息及债务人工商档案;
4、债务发生的事实、债权性质、数额以及财产担保的有关证据,即判决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正文书或涉及的合同等证据;
5、债务人不能清偿申请人到期债务的证据,非必须提交证明材料事项,若债权进入执行程序,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作为证据;
6、如是职工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文件;
(二)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提交下列材料:
1、破产清算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工商登记材料、代理人授权手续;
3、申请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供商机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对职工债权及其他群体性权益等提供相应的担保或保障措施;前期费用承诺、企业职工安置经费承诺;
申请人是其他企业的,提供开办人或者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外商投资企业)同意其申请破产清算的决议;
4、申请人的职工情况及安置预案,即职工名单、工资支付清册、社保缴纳情况及职工安置预案;
5、申请人的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或资产评估报告;
6、申请人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
7、申请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资料、账号、金额等);
8、申请人的债权情况表(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9、申请人的债务情况表(债权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
11、申请人所涉诉讼、仲裁、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
13、债务人申请破产需要主管机关批准、审批或者备案的,还应当提交主管机关批准、审批或者备案的文件;
14、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破产清算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2、清算责任人的基本情况或者清算组成立的文件、代理人授权手续;
3、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工商登记材料;
5、被申请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证据,其中:债务人未经清算的,提交被申请人裁定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或资产评估报告;被申请人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及被申请人的债权、债务及担保情况表。
三、企业破产申请应向哪个法院提出
(一)属地管辖原则
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引用法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