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如果是亏损严重无力偿还公司债务的情况,需要由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法院依法裁定宣告公司破产,公司的破产清查正式开始。
(二)成立清算组。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由法院自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法院亲自指定律师、会计师等人员组成。
(三)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清算组正式成立后,并完全进驻破产企业,企业的所有财物信息、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全部向清算组公开。
(四)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一系列审计工作,包括公司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及股权比例情况、财务凭证及帐册保存情况、破产企业历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责任的审计情况、破产企业现有职工情况、集资情况、保险情况、缴交税款情况等。
(五)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清算组把破产企业的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用于支付各种债务。变卖破产公司财产需要有债权人在场,确认之后才能进行拍卖操作。
(六)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这个方案经过债权人讨论通过后,可以报告给法院裁定后执行,执行后需要通知债权人按期领取财产。
(七)制定破产清算报告。制作一份详细的破产清算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和法院。最后,需要注销这个破产企业的工商局登记,并且请求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清算正式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