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企业(含全民所有制企业)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申请注销登记。
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二)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24号批复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关于清算主体方面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的企业停办以后,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十条明文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其中,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由股东组织清算组清算。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依据上述规定,清算主体应为直接批准设立的业务主管部门、开办机关或由股东组织的清算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