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自愿解散应基于以下事由或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其中第三种情况因其债务全部由公司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立公司承继,故不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只在因前两种情况解散时,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公司清算程序的启动条件:
1、公司组织召开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清算的议案;
1、证明公司主体有关的文件:
(1)《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公司股东主体资格证照(复印件),如股东为法人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股东系自然人,应提供居民身份证;
8、书面通知工商局、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和开户银行的函;
1、《公司法》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