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性原则有以下特征:1、无论债务人的财产位于多少个国家,均在法律上视为统一整体,在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时,它们均被纳入破产财产的构成范围;2、坚持“一个一破产”原则,对同一债务人只作出一次破产宣告;3、一国对他国的破产宣告必须承认;4、承认外国破产宣告的具体途经是在外国破产管理人的申请下发起“附属破产程序”(ancillary proceeding?或其他相关程序,“附属破产程序”目的在于帮助外国破产管理人收集和转移债务人位于其境内的财产,其在程序上依据本国破产法,在实体上依据“主破产”所在国的破产法;5、无论债权人在何国,均依据“主破产”所在国的破产法统一分配或受偿。④
地域性原则的特征有:1、凡有债务人财产位于其境的国家,均可发起破产程序,对同一债务人,可以同时产生多个破产程序,作出多个破产宣告;2、各国所作出的破产宣告仅在其境内有法律效力;3、各国完全依据其国内破产法审理破产案件,不全发生法律的冲突与选择问题;4、各国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或实现债权上往往会产生交叉和混乱,各国法院很难做到公平对待外国债权人。⑥
对于我国应坚持地域性原则还是普遍性原则,法律上没有规定,学术界也有不同意见,有的学者认为应坚持地域性原则,⑦有的认为应采用有限制的地域性原则,⑧有的主张采用相互承认原则,⑨还有的认为应采用普遍性原则。⑩
坚持地域原则的理由是破产法就其制度本身而言乃属强制执行法的范畴。其目的在于避免债权人对债务人发动单独的强制执行程序,而实行所谓的概括的,一般的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当然只能在本国范围内进行,而不能将其效力扩及国外。另外还认为破产法的实施对于国家秩序、社会秩序乃至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安全都有较大影响,各国为了保护本地债权人的权益,当然应采用地域原则。紒紜矠
采用普遍性原则的理由是:债务人的所有财产是对其债务的一种一般担保,因而,在债务人受理破产宣告时,就应当将其所有财产公平分配给所有的债权人,而无论财产位于何国;债务人一经受破产宣告,破产管理人自然成为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代理人等。紒紝矠
实际上,纯粹的普遍性原则或地域性原则在实践中都遇到了诸多困难,因此介于二者之间的“新实用主义” (new pragmatism)在近些年来占了上风。尽管普遍性原则在理论上可能是解决跨界破产问题的最佳方法,但考虑到理想与现实之间所存在的距离,新实用主义似乎可以较大限度地满足跨界破产程序的主要目的。它在相互冲突的地域性原则和普遍性原则之间提供了折中的方法,在保护当地利益与便利国际合作之间找到了一种平衡。新实用主义或折衷主义主张,对动产采用普遍性原则,不动产采用地域性原则,紒紞矠折衷主义还特别强调了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最有效和最经济管理的原则,这正是破产程序的所有当事人最关注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