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清算组,是指依法执行清算事务的机关。在清算期间行使的职权包括: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如发现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应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然后将剩余财产在法人出资人之间按出资比例分配;如果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后,指定成立新的清算组。本案中,由于公司资不抵债,应依照破产程序进行。
依照破产程序,清算组首先应从归公司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中除去担保物(已被设定了抵押或质押的财产),将剩余的财产作为破产财产。如果担保物价值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则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对于担保物,应当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等方式,优先清偿担保债权。因此本案中清算组将公司房产拍卖,用以清偿银行的贷款。
(二)破产财产首先应用于拔付破产费用;它包括对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破产过程中的诉讼费用,以及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过程中支付的其他费用;法院认定本案为1.5万元。然后,剩余的破产财产按以下顺序清偿:
3.破产债权。在本案中,就是银行所剩余的5万元债权,以及60万元其他债权。
破产财产清偿完一个顺序后还有剩余的,清偿下一个顺序;不足以清偿一个顺序,而该顺序又有多个受清偿权利人的,则在不同权利人之间按比例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