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过程程序化规范化据省劳动保障厅有关领导介绍,《意见》对安置国有企业改制职工的安置工作提出了以下规范: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公布,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其中职工安置方案还要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意见》对国企改制职工的安置经济补偿金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是对分流到国有控股改制企业(指绝对控股,即国有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并留用的职工,企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不得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才能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对分流到非国有控股企业(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小于50%的企业)的职工,除特殊情况外,企业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计发经济补偿金时,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的标准计发。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办理离岗退养;也可以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经协商一致将经济补偿金转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以及一次性计发生活费,不足部分由原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
对请长假、停薪留职、档案挂靠、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等不在岗人员,企业改制前要依照有关规定理顺劳动关系。对“三期”女职工、医疗期内的职工、工伤或职业病职工,也提出了保护性的安置办法。
同时,《意见》明确此前有关规定与《意见》不一致的,在《意见》下发后按《意见》执行;但《意见》下发前已改制并已安置的职工不适用《意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