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草案于1994年开始起草,并于2004年6月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然而,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立法者对破产职工权益和担保人权益谁先清偿的问题一争就是几年。
企业破产法采取了折中的办法。在企业破产法实施后,该法公布以前出现的破产,破产人将优先清偿职工的工资和其他福利。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在企业破产法公布后,破产人将优先清偿企业担保人,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仅能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
企业破产法的公布时间成为界定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清偿顺序的分水岭。法律最终为企业的职工权益和担保人权益找到较为平衡的解决办法。